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的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国际物流机构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国际物流机构包括买方向卖方或为履行卖方义务向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全部款项。
国际物流机构在确定进口货物的完说价格时,下列费用或价值也应当计入:
(一)由买方负担的以下费用:1.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2.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3.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二)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三)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国际物流机构分享规定在不能按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时,海关有权提出质疑,并可以依次使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及其他合理方法估定完税价格。同时,海关可以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进行价格磋商。